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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是否有权查看学校监控视频?

时间:2024-12-27 09:18:43 来源:竞博job在线登录

  

家长是否有权查看学校监控视频?

  近期,笔者多次接到类似咨询问题:家长是否有权查看学校监控视频?家长方会认为其有孩子的监护权和了解其孩子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的知情权,有权查看学校监控视频;学校方则会认为监控视频涉及众多师生的隐私,家长无权随意查看,这样就产生了家长查看视频与保护在校师生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之间的矛盾,相信这一问题也是困扰众多学校和家长的一个普遍问题,作者觉得有必要对此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探究。

  安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公治〔2015〕168号)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有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2017〕35号)

  (十一)着力建设安全校园环境。……完善学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要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有条件的要安装周界报警装置和一键报警系统,做到公共区域无死角。

  (十二)进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机制。……要将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接入公安机关、教育部门的监控或报警平台,并与公共安全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对接,逐步建立校园安全网上巡查系统,及时掌握、快速处理学校安全相关问题。

  除上述国家规定外,各地省市出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基本都规定了涉及学校、幼儿园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的重要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可见,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具有法规依据,学校作为师生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应依法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学校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最大的目的是为了有效预防、管控学校安全风险,为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提供原始记录证据,切实保障在校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笔者经梳理各地省市出台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发现对于公共监控视频的管理与使用几乎都规定有: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因执法工作或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可以无偿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信息资料;公共视频系统信息受到法律保护,公共视频系统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理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视频系统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可见,公共视频系统信息具有保密性、非公开性,只有国家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因执法工作或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才有权无偿查阅、复制、调取公共监控视频,而对其他非执法部门或人员原则上是无权随意查阅、复制、调取公共监控视频的。

  同时,笔者也检索了关于家长查看调取校园监控视频的相关规定,但仅检索到《武汉市校园安全视频系统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武教规〔2015〕2号,已失效)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校园安全视频信息资料,应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 在校学生家长需要调看、调取校园安全视频资料的,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2013第361号令)要求,经属地派出所审批,学校保卫部门落实登记,原则上仅可调看,不能以任何形式复制调取。

  尽管该文件目前已失效,但作者觉得该规定依然具有参考借鉴的意义,该规定一方面有条件地赋予了家长查看学校监控视频的权利,保障了家长的监护权和知情权,另一方面也对家长复制调取监控视频的行为进行了限制,防范了家长对外公开、传播视频而无形中侵犯其他师生隐私权、肖像权、个人隐私信息等权益的法律风险。

  学校作为师生聚集活动的公共场所,学校的监控视频本质上属于一种公共资源,应由公权力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依法统一监管,以防范该公共资源被泄露或恶意利用而侵犯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家长作为其子女的监护人,依法享有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和了解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的知情权。鉴于目前尚无法律和法规对家长查看学校监控视频的问题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为解决家长查看视频与保护在校师生个人信息安全等权益之间的矛盾,作者觉得有条件地限制家长查看视频监控的权利有利于化解该矛盾,家长为维权或了解其子女在校学习生活情况需要查看学校监控视频的,应先取得监控视频的监管机关(公安机关及教育主管机关)的审批授权后方可获得查看学校监控视频的权利,但为避免家长公开传播视频内容导致第三方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应对家长复制、调取视频的行为进行限制。

  学校作为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使用单位,为更好的管理视频监控以及化解家校矛盾,学校应制定相应的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制度和监控视频的查阅管理流程,并将监控视频的查阅管理流程告知家长。当需要查阅监控视频的家长通过全部流程手续审批后,学校方可允许家长查看监控视频。同时,学校还应派专人在场监督家长查看监控视频,并提醒家长不得复制、拍摄视频内容。查阅完毕后,所有在场查看监控视频的人员均须在查阅情况记录表上签字登记,查阅情况记录表由学校谨慎保管备案。

  随着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要求查阅学校监控视频的情形也愈发频繁。校园视频监控在预防、管控学校安全风险的同时,也给学校带来了管理难题和家校矛盾。在此,笔者恳切建议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应尽快出台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管理办法以指导学校依法管理校园视频监控,化解学校管理视频监控与保护家长权益之间的矛盾,平衡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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